Sunday, February 10, 2008

日記文字獄

以前讀中國歷史,在中國的帝制下,無論哪一個朝代,總會出現文字獄,任何一個人,無論是公開還是私底下,說了任何說話,寫了任何文字,哪怕是一篇日記,只要有辱及君主之嫌,就會全家滿門抄斬。這件事情,在文明的現代社會,應該是早被杜絕,而文字獄,在歷史的「公論」中,似乎都是被唾棄的殘暴行為。
又想到了《食》裡面的一段情節,在現今這個文明的社會,原來有人偷了另一個人的日記,發現裡面滿是粗言穢語,滿是自己的性幻想,於是把日記影印公告天下。在這個「文字獄」理應不復存在(都沒有高高在上的君主)的文明時代,把一個人最不敢告人的性幻想都影印派街的小偷,成為了揭發變態的英雄,而那個寫日記的人,日記被偷看已夠慘(試想想大家童年時是多麼討厭父母偷看自己的日記),還要因為日記的內容而被當成過街老鼠。以前的文字獄,還有歷史的同情,今日,受害者卻只得到全世界的唾棄。
當然,你可以說所有人都只是「純粹發表評論,有何不可?」那我就唯有說囉......這些評論背後的潛台詞,就是:今時今日的香港,雖然已是安全套 7-11、OK 隨街有得賣,但在人的心底裡,還是深深地覺得,「做愛」比盜竊更大罪的。那恢復浸豬籠,也是時候了。

Tuesday, February 05, 2008

來,隨便找個罪人釘死佢

首先想問一個問題,點解每逢有男女床上親蜜裸照被公諸於世,男的就一定是加害者,女的就一定是受害者?
又再想問一個問題,究竟這件事上,誰是最大的罪人呢?
就第二個問題的答案,某天看到生果報的報導,指 78% 的網民認為陳冠希最大罪,那一刻,我真的以為自己眼花了。
什麼時候,我們的社會變得這樣是非黑白不分了?男女發生關係,犯法了嗎?男女發生關係時自拍,又犯法了嗎?照片裡,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,都是事件的最大受害者,男方又不像《公主復仇記》中的吳彥祖一般,自己上載上互聯網,他也是受害者,他的身體也赤裸裸地曝露在大眾面前了,你估他們自拍是為了和大眾分享的嗎?現在全世界就連不想看的行過報紙檔都會被迫看到,這不是嚴重侵犯別人的私隱是什麼?而你們這班滿足了自己的偷竊慾和「睇你點死」的慾望的人,對著受害者,還要一沉百踩,聽見相片懷疑是陳冠希拿壞了的電腦去整時被偷的,或是陳冠希道歉時,就「哦,咁即是真的啦。」比誰都還要高興,看著這樣的反應和對話,我真的覺得很心寒。
整件事被人聲討得最多的是陳冠希,卻沒有多少人去聲討偷相的人,這是明擺著的犯罪呀。當然,背後的理由是明顯的,聲討這個人,不就是聲討為自己帶來這麼多「歡樂」的「恩人」了嗎?不就是說自己看得這麼過癮是錯的嗎?陳冠希有罪,只是罪在他太不清楚自己的輿論價值,太沒有危機意識,手上拿著這麼多重要的數據,都不懂得為檔案加密。至於什麼害慘女星,說到底一句,人家男歡女愛,關你咩事呢?而也就是因為這個社會人人都是這樣思考,那些被「禍及」的女星前途如何悲慘,其實,也是這個變態的社會氣氛所害的,陳冠希,只是代罪羔羊而已。